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號
PTDV,109,司促,96,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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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建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3 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建標於民國92年10月3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7 月28日止共消費簽帳31
  ,300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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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