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7號
PTDV,109,司促,95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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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云薇即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 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155,173 元未給付,其中149,991 元為消費款;3,982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9年度司促字第95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04│
│  │149,991元 │咨維   │1 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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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