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云薇即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 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155,173 元未給付,其中149,991 元為消費款;3,982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9年度司促字第95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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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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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04│
│ │149,991元 │咨維 │1 月1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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