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5號
PTDV,109,司促,915,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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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高榮福 
債 務 人 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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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