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1號
PTDV,109,司促,871,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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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補繳之短收電費為新臺幣47,520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計算式、相關費用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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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