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上列聲請人與陳文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債務人應補繳之短收電費為新臺幣47,520元之依據, 並應提出計算式、相關費用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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