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7號
PTDV,109,司促,84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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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劉英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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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