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鑫榮砂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給付新台幣一百二十七萬七千六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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