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潘家祈即潘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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