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0號
PTDV,109,司促,500,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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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素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為晨信房屋企業社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杜
  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
二、請提出成交總價為新臺幣570萬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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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