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號債 權 人 杜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素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為晨信房屋企業社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杜 婕希即晨信房屋企業社」。二、請提出成交總價為新臺幣570萬元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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