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5號
PTDV,109,司促,485,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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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順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人交付債務人投資保
  證金新臺幣887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是否增列劉俞成劉明福劉奕妘、劉佩玗、郭威廷
  、鄭大有、鄭向榮為本件聲請人,並陳明債務人趙順慶應向
  渠等分別給付之金額及請求金額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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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