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趙順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順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聲請人交付債務人投資保
證金新臺幣887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是否增列劉俞成、劉明福、劉奕妘、劉佩玗、郭威廷
、鄭大有、鄭向榮為本件聲請人,並陳明債務人趙順慶應向
渠等分別給付之金額及請求金額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