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7號
PTDV,109,司促,41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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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賴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17 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
│001 │20,819元   │108年12月6日   │7.88       │
├──┼───────┼─────────┼─────────┤
│002 │56,515元   │108年12月6日   │9.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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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