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賴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17 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
│001 │20,819元 │108年12月6日 │7.88 │
├──┼───────┼─────────┼─────────┤
│002 │56,515元 │108年12月6日 │9.88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