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胡晃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胡晃菂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44486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4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77
7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胡晃菂於106 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63670610077719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9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9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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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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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97,086 元 │胡晃菂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9│
│ │ │ │12月25日起 │ │ │
├──┼─────┼─────┼──────┼──────┼───────┤
│ 002│72,384 元 │胡晃菂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2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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