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4號
PTDV,109,司促,27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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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鄭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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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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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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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37元    │100年8月26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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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