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號
PTDV,109,司促,176,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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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德仁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甘維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茲因本件請求之債務人僅一人,而無連帶之責,請是請更正
  本件聲明。
三、又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
  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0.2計算
  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
  現行利率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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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