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德仁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甘維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茲因本件請求之債務人僅一人,而無連帶之責,請是請更正
本件聲明。
三、又按借據之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
規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0.2計算
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
現行利率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