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賴明傑、梁哲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
阿蘭蔬果行」。
二、依清償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梁哲豪部分,僅載為保證人,則
請求其負擔連帶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對相對人梁哲豪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應重新確認本
件聲明(連帶給付或就債務人賴明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梁哲豪負給付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