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7號
PTDV,109,司促,128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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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周世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世珍於民國99年3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9 年1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 年1 月7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
  幣(下同)248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544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
  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周世珍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9 │
│  │254,315元 │     │1 月8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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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