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1號
PTDV,109,司促,1171,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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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唐順駒 


      陳譽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唐順駒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陳譽齡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
  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
  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4,571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 年8 月1 日止,共結欠154,57
  1 元及自108 年8 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
  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㈢、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 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 計算。
㈣、債權人於108 年12月19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108 年12月18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
  ,自108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8 年9 月2 日起至108 年12月18日止,按0.115%
  計算,自108 年12月19日起至109 年3 月1 日止,按0.215%
  計算,自109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 計算
  之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唐順駒、陳│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154,571元 │譽齡   │8 月1 日起 │12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12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唐順駒、陳│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0.115 │
│  │154,571元 │譽齡   │9 月2 日起 │12月1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12月19日起 │      │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10,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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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