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2號
PTDV,109,司促,116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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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與何秀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秀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租約(釋明押金為新臺幣10,800元)、兩造
  協議押金得扣除何種項目等釋明文件。
三、陳報台端主張租金為新臺幣5,000 元,然債務人主張為5,40
  0 元,而自押金中扣除4,900 元間之關聯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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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