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侑承
上列聲請人與何秀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秀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租約(釋明押金為新臺幣10,800元)、兩造
協議押金得扣除何種項目等釋明文件。
三、陳報台端主張租金為新臺幣5,000 元,然債務人主張為5,40
0 元,而自押金中扣除4,900 元間之關聯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