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謝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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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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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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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539元 │民國103年9月2日起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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