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宏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35681285800
07356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1 月7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4,585
元未給付,其中122,138 元為消費款;2,447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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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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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羅宏毅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22,138 元│ │1 月8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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