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李佩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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