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1號
PTDV,109,司促,1051,202002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蔡禮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