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1號
PTDV,109,司促,104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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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相 對 人 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娶弟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楊進吉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覆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進民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昭閔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郭振堂即楊玉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周楊金好、郭娶弟、楊進吉、郭進民
郭昭閔、郭進覆、郭振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參。再按,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者,除當事人 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前項規 定,於第4 條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 之。申言之,倘支付命令上之所載之債務人死亡,該支付命 令對其繼承人亦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2 亦有明定。



未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 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 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 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已對原債務人楊玉盆取得執行名義,有本 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288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 稽,雖楊玉盆已死亡,該執行名義對其繼承人等亦生效力。 準此,聲請人以楊玉盆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即 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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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