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周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胡益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1 月13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二、承上,如請求利息,則利率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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