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22號
PTDV,109,司促,102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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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胡益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1 月13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二、承上,如請求利息,則利率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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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