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蔡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
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