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溫士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債務人溫士源姓名因字型特殊無法顯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即為「溫」士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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