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再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莊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38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4,5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