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70號
PTDV,108,簡上,70,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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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鍾安居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上訴人  何明宗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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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