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8年度,72號
PTDV,108,司家催,72,20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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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德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司家催字第七十二號原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德信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 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6 條規定,聲 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被繼承人劉 德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之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 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 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 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 稱輔導會) 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 人,此係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之規 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德信(17年7 月24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其生前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 0 號,最後住所地係屏東縣○○鄉○○路000 號,有戶籍謄 本、個人資料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為遺產管理人而為本 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本院前於108 年12月31日以裁定准許本 件聲請並經確定在案,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明屬實。然聲請 人嗣於109 年2 月3 日具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劉德信之法 定遺產管理人應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 務處,並請求撤回本件聲請。故本院於108 年12月31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顯因不當而應予撤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人自始即非被繼承人劉德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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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