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聲請人與東鮮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鮮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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