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溫士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應收帳務明細表所載,民國108 年11月26日
及同年月27日仍有消費款入帳,則為何利息得請求自108 年
11月11日起算?是請陳報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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