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詹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壹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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