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3號
PTDV,108,亡,13,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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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鐵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哲雄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哲雄(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屏東縣○○鄉○○路000 ○0 號)於民國108 年1 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哲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陳哲雄(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為聲請 人之子,其擔任「旺春滿」漁船船長,船上含失蹤人在內合 計8 名船員,嗣於民國101 年1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許,該 漁船在印尼雅加達東南方130 浬水域發出遇險求救訊號,失 蹤人之妻儲淑平隨即撥打船上衛星電話,已無法聯絡上失蹤 人,經通報漁業署、國軍搜救中心、外交部及印尼軍方等單 位進行搜尋,因失聯地點天候海象惡劣,均無所獲,嗣於10 1 年2 月11日9 時許,據印尼代表處回報接獲印尼水警通知 ,該漁船被1 名印尼漁民發現在海上漂流,據稱發現時船上 已無任何船員。聲請人與儲淑平於101 年3 月5 日向外交部 陳情懇請搜救,嗣外交部於101 年4 月27日表示經多日搜救 ,人船仍無消息,爰依法聲請對陳哲雄為死亡宣告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 裁定及本院依職權函詢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函文暨 所附失蹤人口查詢畫面1 份在卷可參,而上揭東港分局函覆 稱:失蹤人口陳哲雄於失蹤期間(101 年1 月26日起至108 年7 月18日止),均無尋獲紀錄等語,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 事證,認為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認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 陳哲雄擔任「旺春滿」漁船船長,該漁船於101 年1 月26日 因不明原因失聯,經船主通報漁業署等單位,搜尋失蹤人及 7 名船員,然均無所獲,迄今失蹤人仍無生存訊息,而其行 方不明,迄今已逾7 年,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本院公示催告 在案,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得於失蹤人失 蹤滿7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而失蹤人係於101 年1 月26日失 蹤,算至108 年1 月26日止,已滿7 年,依法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哲雄 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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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