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玉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蜜拉、朱麗錦、朱桂葶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