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2號
PTDV,107,訴,872,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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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玉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蜜拉朱麗錦朱桂葶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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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