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9年度,2號
PTDM,109,交簡上附民,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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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玲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志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10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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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