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28號
PTDM,108,附民,328,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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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吳聖元
被   告 鍾銀發
      劉哲華
      鍾一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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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