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吳聖元
被 告 鍾銀發
劉哲華
鍾一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