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號
ILDV,109,訴,86,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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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送達於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暨郵局列印之送達郵件清單在卷可稽,而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 可參,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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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