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須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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