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號
ILDV,109,補,11,202002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應依法依約 召開都市計畫會等語。經查,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街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又原告起訴狀所列其餘被告均未記載住所地,原告復 未主張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且卷內亦無任何 資料顯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從而,依前開規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