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游松山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11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11 號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開庭時,證人游泰 然作證之過程及內容,用以保障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法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11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 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