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非訟代理人 游山德
兼送達代收
人
相 對 人 藍効宣
相 對 人 藍婷郁
相 對 人 藍詩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藍金中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藍金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藍金中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2年3月17日死亡,相對人3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 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子女之 戶籍謄本、本院88年度執字第1793號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 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藍金中於102年3月17日死亡,而相對人藍効 宣、藍婷郁、藍詩潁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被繼承人除 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聲 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 請命被繼承人藍金中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藍効宣、藍婷郁、藍 詩潁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