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9號
ILDV,109,司催,9,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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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原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韶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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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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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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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水里木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原偉有限公司 │108年9月30日 │48,000元 │FS0664864 │ │
│1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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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 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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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