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2號
ILDV,109,司促,85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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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玟妏 

債 務 人 李姿瑩 

一、債務人李姿瑩陳玟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玖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玟妏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李姿瑩(原統編為: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借款共8筆,金額總計208,78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玟妏本息繳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5,86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姿瑩(原統
  編為:Z000000000)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5862 │玟妏   │9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5862 │玟妏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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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