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吳芊潓(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振泰(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又千(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巧宜(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一平之遺產範圍連帶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萬陸
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伍佰元由
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薛一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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