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9號
ILDV,109,司促,849,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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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吳芊潓(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振泰(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又千(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巧宜(即薛一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一平之遺產範圍連帶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下同)叁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萬陸
  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伍佰元由
  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薛一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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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