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玟妏
債 務 人 李姿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
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玟妏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李姿
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148,639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8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
02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09年02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 陳玟妏自108年09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148,6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李姿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8639│玟妏 │9月01日起 │2月21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姿瑩、陳│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639│玟妏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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