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2號
ILDV,109,司促,752,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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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馳凱(原名林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伍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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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