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3號
ILDV,109,司促,683,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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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億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肆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億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0日止累計226,746
    元正未給付,其中60,894元為消費款;161,752元為循
    環利息;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億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0894 │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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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