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9號
ILDV,109,司促,599,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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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債 權 人 林謜淙 
債 務 人 呂衍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新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添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元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新臺幣柒仟肆佰元迄今未清償, 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 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 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 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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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