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譚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貳仟捌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譚正清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2
,864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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