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3號
ILDV,109,司促,59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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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譚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貳仟捌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譚正清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2
  ,864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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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