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1號
ILDV,109,司促,501,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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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錢蘇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仟叁
   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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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