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9號
ILDV,109,司促,469,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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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宛芸 
債 務 人 張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陸佰伍
  拾捌元,及其中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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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